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
买受人:
车辆
车辆品牌
型号
颜色
价格
备注
车辆金额:
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
方式:
付款时间:
质量保证:
4. 1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4. 2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4. 3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 4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 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 说明书;
(5) 随车工具及备胎;
交接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买卖合同 篇2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______,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xx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哈士奇(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类型为:_______,年龄:__个月。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__月__日,驱虫药物:________;首次疫苗:__月__日,疫苗种类:____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关心爱护并且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哈士奇,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④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所述宠物的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支付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即乙方只须返还购买金额的50%。
6.诉讼: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执的,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功,以至于必须要诉至法院的,双方确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诉讼引起的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望双方友好的进行此次交易。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3甲方(车主):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购车人)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自愿将自己的 车及车的手续和费用转卖给乙方。车牌号为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必须保证该车手续真实无误,包括登记证书、行驶证、附加费、保险费与档案相符,并保证该车不属于违法车辆(被盗、改号、套牌车辆),如发现上述现象的违法车辆,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的全部车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该车售价人民币大写 。交款方式:接车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
三、自签定协议时间为 年月日时分为界,界时之前该车如有被盗,抵押及示处理的交通事故问题时,甲方收回车辆退还乙方所付购车款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该车出售前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及一切经济纠纷均由甲方自己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五、购车后,如乙方驾驶该车而引发的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六、该车过户事项,已由甲乙双方达成共识,过户由 方负责,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方负责。双方共同承诺,共同以此协议为准且认真遵守。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如无法解决经法律部门解决。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反悔,否则向对方支付该车售价30%的违约金。 备注:。
甲方:乙方:
(车主签字、盖章)
(购车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月 日
……此处隐藏2173个字……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9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三)、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 号楼2 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 “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