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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4-04-29 09:33:20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十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合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 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1__年__月__日起。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钥匙等交给乙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月租费□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七、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其他任何情况,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找律师网上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在房屋所在地提起诉讼;

5、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负。

八、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九、补充条款:(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门钥匙1把,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根据律师多年代理房屋租赁纠纷的经验,提醒承租人为了减少纠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务必应注意:

一、 主体(出租人是否存在共有主体)明确、标的即房屋明确。即位置明确,建筑面积也应标明。

二、 租期明确,不要写成“永久“,“长期”等字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费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收费银行账号明确。分年、季缴纳的',应当明确具体的缴费时间,还有租金上涨幅度的约定。

四、房屋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的承担,如果不约定承担主体,则由出租人承担。

五、装修装饰、扩建、转租权、转让费、房屋抵押、所有权变动的约定。

六、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约定。

七、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补偿约定。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九、退回房屋等卢律师提示的其他的重要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出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文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租赁的期限,用途

1﹑该房屋的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要求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使用。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存放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按国家环保、卫生、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的损失有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每月每平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额元(大写:万仟佰拾圆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每月号前现金/转账支付。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额元。

2、租赁期间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保证金不再归还;租赁期满,若乙方未拖欠房租及相关费用,且该房屋经甲方验收确认无毁损后甲方向乙方不计利息的归还租赁保证金,反之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应交款项作为赔偿金。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承担

1、甲方应承担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2、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1)房屋租金

(2)水电费

(3)物业管理费(包括市场内的卫生环境以及路面的维护)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重大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 ……此处隐藏9804个字……。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转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大小、装修、设施情况(在本条具体说明)

二、 租赁期限:(应当是原来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三、 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采取年付预交的`方式在给付。每年租金为**万元。在合同订立时给付一年租金。下一年租金在一年租期满前的一个月前给付。

2、 每年租金递增按照上年租金百分之十。

3、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万元作为财产保护及保证金,

四、 租赁用途:写明乙方的租赁用途。乙方保证不能损害房屋。

五、 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约,应当赔偿乙方***万元。

4、 乙方违约,所交押金不予退还

六、 房屋修缮与、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

七、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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